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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婚姻與家庭糾紛 / 侵害配偶權賠償

配偶權求償,判賠落在哪裡?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通常判賠多少?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84條 ↗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95條 ↗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78.8%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551/3,236 筆同類請求

配偶身分利益侵害判賠金額

200,00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3,186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

有婚外互動,就一定得到賠償嗎?

法條上的身分法益侵害仍涉及不法性與情節重大等判斷。應看具體行為與證據,不能只用關係標籤或網站中位數判定。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閱讀 2021年8月–2026年7月。其他請求請從情境側欄切換;各項請求分開統計。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3,186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200,000 元

中間一半:50,000–300,000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65120.4%
1–100,000 元
56817.8%
100,001–1,000,000 元
1,92660.5%
超過 1,000,000 元
411.3%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3,236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65120.1%
程序終結
30.1%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2,55178.8%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311.0%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件案號字別區分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程序曾經轉換時,以本件案號為準。全部或部分獲支持均計入支持。案號無法分類、結果不明、程序終結,及有效結果少於30筆的組別不納入比較。程序與爭議金額、案件類型有關,數字差異不代表改用某種程序就會提高勝訴機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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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比一張截圖更能說明事情?

整理具體行為、時間、持續期間與相處關係,保留原始對話或照片的完整脈絡。截圖可以是線索,但日期、帳號及前後文仍需核對,蒐集方式也要合法。

若同時有離婚、財產或其他侵害爭議,分別列出各自要證明的事實。對方否認的是互動內容、身分認知還是造成的侵害,也應分開討論,不把所有不滿集中成無法拆解的總額。

談和解時,要確認哪些範圍?

先辨明誰是和解當事人、處理哪些行為、金額如何支付,以及是否還有未處理請求。對一人的和解與對其他人的請求可能相互影響,不能只看收了多少。

涉及婚姻身分、子女安排或財產分配時,應把條款分開看。賠償和解不代表其他爭議已一併解決;付款期限、未付款的處理與保密範圍,也應在簽署前確認清楚。

向兩人求償,可以把同一筆判賠算兩次嗎?

如果資料呈現的是共同或連帶金額,就不是每個被告各一筆獨立所得。先看法院主文的責任範圍,不能把同額重複加總。

這個金額包含離婚財產和其他精神損害嗎?

只有可歸屬這項請求的金額才適合比較。人格權或其他請求合併而無法拆分時,不能把共同總額當作純粹配偶身分利益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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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主張的具體行為與時間
  • 合法取得且保留脈絡的證明
  • 各項請求、被告與金額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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