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通常是否核發?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4項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第2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第3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第4項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第5項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第6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第7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並自撤銷或變更時起生效。
官方原文核對:2026-10-08;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本情境關鍵數字
保護令核發比例
95.7%只比較核發與駁回結果560/585 件 看完整分布 ↓有急迫危險,如何取得緊急保護?
先110或113求助。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或地方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受暴者不是自行填一張普通聲請書就完成這個程序。夜間與休息日也可以提出。
法律的四小時,是法院受理後、認為有家庭暴力急迫危險而應核發的時限,不是從撥電話開始算的安全保證;不要留在危險現場等裁定。
急迫危險與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16條 ↗2025-01至2025-12 · 司法院官方統計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585 件核發或駁回案件
- 核發
- 56095.7%
- 駁回
- 254.3%
?這些數字包含什麼?
核發比例分母是核發加駁回;撤回及其他結案不納入這個比例。核發內容及聲請條件因保護令種類與個案不同,不能由比例推定取得相同命令。
這個情境還有哪些重要問題?
緊急令能要求什麼,不能取代什麼?
法院可以就禁止暴力、聯絡、接近、遷出住所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措施核發命令,具體保護內容以裁定為準。緊急令不等於對方已被判刑,也不自動完成離婚或全部費用求償。
向協助機關說明現在的位置、最近侵害與最需要的保護,再確認裁定的禁止事項及執行方式。
可核發的措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危險暫時解除後,接下來做什麼?
緊急令是先處理急迫安全需求。獲准後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聲請,後續仍需配合法院審理;通常令核發、駁回或撤回時,緊急令依法失效。
保存裁定、報警資料及後續違反紀錄,確認安全安排與需要繼續的命令,不要只看緊急令核發率就認為事情已結束。
通常令與效力銜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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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威脅與聯絡的時間表
- 已有報警、就醫或保護令文件
- 需要禁止接近、聯絡等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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