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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婚姻與家庭糾紛 / 協議離婚是否成立

簽了協議,婚姻是否已結束?

已簽離婚協議,法院通常是否認為婚姻已消滅?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050條 ↗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 第1052-1條 ↗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結果

68.5%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35/197 筆同類請求
查看完整數據 ↓

只有雙方簽名,婚姻就結束了嗎?

自行協議離婚除了書面,還涉及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法院調解、和解或裁判離婚則應看相應文書,不能混用自行協議的生效條件。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閱讀 2021年8月–2026年7月。其他請求請從情境側欄切換;各項請求分開統計。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97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5628.4%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13568.5%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63.0%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包含所屬簡易庭;不是當事人住址。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差異不代表法院優劣。呈現法院認定的婚姻仍存在或已消滅,不用請求獲支持推定婚姻效力。各組案情不同,不能當作個案預測。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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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寫得很簡單,容易在哪裡再起爭議?

核對誰要做什麼、何時完成、怎樣算完成,以及對方沒做到時怎麼處理。金錢約定要分清總額、分期、利息及已付款;房產則要寫清交付或移轉內容。

把模糊的「以後再說」「所有事情都解決」圈出來,再與當時往來一起看。簽完協議不代表所有身分與財產程序都已完成,也不表示未寫清楚的問題會自動消失。

對方後來不履行,先催告還是直接進法院?

先確認手上是私人協議、法院調解還是和解筆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整理履行期限、尚欠內容及催告紀錄,讓律師判斷需先請求履行,還是已有可供執行的文件。

若對方只履行一部分,把已完成與未完成的部分分列;協議總額不能直接當作目前仍欠的金額。聯絡時保留完整紀錄,不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一句回覆。

效力有爭議時,先查哪裡?

對照協議原件、證人參與情況、登記資料或法院筆錄;不要只憑對話中一句「我們已離婚」決定後續財產或身分安排。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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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好這些,更好判斷結果

  • 協議原件與簽署經過
  • 戶籍登記資料
  • 法院調解和解筆錄或判決

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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