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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判決資料 / 婚姻與家庭糾紛 / 對方不同意離婚

對方不同意,法院是否判離?

對方不願離婚,訴請法院判離通常如何?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民法 第1052條 ↗

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2條第2項但書另受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影響,不能只按條文字面認定唯一有責配偶一律不得請求離婚。 閱讀依據 ↗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准予離婚

95.8%法院准予離婚8,338/8,706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

對方不同意時,法院為什麼仍可能判離或不判離?

對方不簽,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提出裁判離婚;法院會看主張的具體事由、證據及婚姻是否難以維持。主張的事件無法證明,或雙方衝突仍不足以符合裁判離婚要件,都可能導致不判離。本站目前沒有把這些理由逐項統計成勝率,請先對照自己的事實與證據。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閱讀 2021年8月–2026年7月。其他請求請從情境側欄切換;各項請求分開統計。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8,706 筆同類請求結果

法院准予離婚
8,33895.8%
離婚請求被駁回
3654.2%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30%

有值項目因比例較小,四捨五入顯示為 0%;請以旁邊件數判讀。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或爭議發生地。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已知的同類請求結果,各組至少30筆;其他法院、未明結果與程序終結不納入。各地案件組成不同,這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用來推估換法院後的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了解資料範圍、缺漏與閱讀限制 →

哪些資料能把「感情不合」說得更具體?

先把爭議整理成時間線:何時開始分居、發生哪些衝突、是否曾討論修復,以及目前如何生活。每件事情都找能對應的訊息、文件或其他合法取得的資料。

同一段對話應保留前後文;只有情緒性的評語,往往不如具體事件有助於釐清爭點。涉及暴力或安全問題時,保護與緊急協助應另外處理,不必等離婚訴訟結束。

如果這次沒有判離,下一步怎麼想?

先讀判決到底卡在事實無法證明、法律要件,還是其他程序問題。再對照送達日期,討論是否有上訴空間、是否需要補充資料,或能否透過調解處理爭議。

婚姻身分、子女照顧與財產是不同問題。即使暫時沒有判離,日常照顧、費用分擔或安全安排仍可能需要先處理;列出最急迫的事項,會比只問再提一次能不能贏更有方向。

分居一段時間,就一定會判離嗎?

不能把分居長短直接換成必然判離。要整理分居起因、婚姻互動與具體爭議;本頁比例也不是依你的分居年數算出的預測。

判離之後,錢和孩子會自動處理好嗎?

不能由判離結果推定財產分配、協議款項或子女安排。請分開確認每一項請求;子女議題另讀司法院的照顧、扶養與會面說明。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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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與分居的重要日期及事件
  • 已簽協議、調解或法院文書
  • 希望處理的財產、款項與子女問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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