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57條 ↗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第2項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准許宣告破產
20%聲請獲准49/245 筆同類請求結果破產宣告與後續財產清理、分配是不同階段。本頁聲請准駁不提供清償率,也不代表負責人個人債務一起消失。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北部法院 · 16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65 筆同類請求
中部法院 · 39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39 筆同類請求
南部法院 · 3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34 筆同類請求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或爭議發生地。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已知的同類請求結果,各組至少30筆;其他法院、未明結果與程序終結不納入。各地案件組成不同,這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用來推估換法院後的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列真正卡住的事:無法決策、取得帳務、缺少可行使職權的人,或已無力清償。不同聲請處理不同障礙,准許一項不代表全部問題解決。
整理持股或債權身分、曾嘗試程序、具體障礙與必要範圍。只用「彼此不信任」概括,不如指出哪項公司事務無法進行,也應確認欲聲請的措施是否真的能處理該問題。
確認獲准程序與範圍。解散後通常仍有清算,不是立即分完財產;查帳或選任管理人也不等於判定他人應賠償。
若駁回,讀具體理由與收受日期,再評估補足條件、救濟或其他途徑。帳務、債權人與交易仍需處理,不能把一次結果當成公司已無事可做;後續人員、財產與文件交接,也應依實際程序安排。
不一定。資格、程序與實體要件可能不同;需看裁定處理的事項,不能把所有駁回讀成對公司經營的全面背書。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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