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63條 ↗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第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第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第2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第4項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股份轉讓履行請求獲支持
28.3%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7/60 筆同類請求命履行移轉、交付或變更記載,與實際完成程序不同。核對股份種類與約定,不把履行支持率讀成已取得分紅或投票權的比例。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一般訴訟分案 · 2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24 筆同類請求
重大訴訟分案 · 26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26 筆同類請求
依本件案號區分一般與重大訴訟分案,例如訴/重訴、勞訴/重勞訴、家繼訴/重家繼訴、家財訴/重家財訴。這是整件案件的分案類型,不是本項請求的精確金額,也不是法院認定情節嚴重。簡易、小額及其他無法對應字別不包含;結果不明或程序終結不納入支持比例。各組仍有其他案件差異,不能視為分案造成結果改變。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將出資來源、認股或受讓約定、名簿登記、分紅與決策紀錄一起看。有限公司出資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規則不同,先確認種類,再看權利取得與移轉。
主張借名或代持時,整理約定與後續行使權利情形。一張匯款單無法交代全部關係,付款用途與雙方意思仍要釐清;公司文件與當事人往來不一致時,也應列出差異。
將價款、文件、必要同意、名簿登記與其他條件列清單,註明各方時間。分期或附條件時,寫清楚對權利移轉的安排,不只記錄總價。
爭議時先釐清要求確認身分、履行移轉、返還價款或賠償。不同請求不一定帶來相同控制或經濟結果,不能以是否收到錢判斷全部交易狀態;已完成與待完成項目也應分別保留證明。
不是。股權或出資是對公司的權利,不是直接共有每一項公司資產;本頁也不替公司估值或計算退出可拿回多少。
把取得或移轉、價款付款及股利等另項請求分開。確認持有股份與命返還款項不同,不可把不同頁的支持比例相加。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