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208-1條 ↗
第1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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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第2項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第3項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第1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第1項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第2項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第3項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第4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第2項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3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4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第5項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准許選任臨時管理人
35.6%聲請獲准174/489 筆同類請求結果臨時管理人是特定公司治理障礙的處理,不是一般換經營者的選舉。要核對目前無法運作的原因、急迫事項及法定要件。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北部法院 · 30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304 筆同類請求
中部法院 · 72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72 筆同類請求
南部法院 · 10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100 筆同類請求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或爭議發生地。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已知的同類請求結果,各組至少30筆;其他法院、未明結果與程序終結不納入。各地案件組成不同,這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用來推估換法院後的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列真正卡住的事:無法決策、取得帳務、缺少可行使職權的人,或已無力清償。不同聲請處理不同障礙,准許一項不代表全部問題解決。
整理持股或債權身分、曾嘗試程序、具體障礙與必要範圍。只用「彼此不信任」概括,不如指出哪項公司事務無法進行,也應確認欲聲請的措施是否真的能處理該問題。
確認獲准程序與範圍。解散後通常仍有清算,不是立即分完財產;查帳或選任管理人也不等於判定他人應賠償。
若駁回,讀具體理由與收受日期,再評估補足條件、救濟或其他途徑。帳務、債權人與交易仍需處理,不能把一次結果當成公司已無事可做;後續人員、財產與文件交接,也應依實際程序安排。
不一定。資格、程序與實體要件可能不同;需看裁定處理的事項,不能把所有駁回讀成對公司經營的全面背書。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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