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出資轉讓不獲承認,通常怎麼判?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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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2項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3項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第4項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出資轉讓履行請求獲支持
47.4%本項請求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7/57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有限公司出資談好價錢,就移轉完成嗎?
先核對公司型態、同意與移轉安排及各方履行義務。付款、股東同意與相關變更事項須分開,不能只憑買賣談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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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57 筆同類請求結果
- 本項請求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2747.4%
- 本項實體請求被駁回
- 3052.6%
-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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