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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通常結果如何?

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通常結果如何?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公司法 第245條 ↗

第1項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第2項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第3項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准許選派檢查人

55%聲請獲准236/429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

選派檢查人,就能查公司所有資料嗎?

先說清楚希望查核的事項、期間及必要性,並核對聲請資格。法院選派不等於允許無範圍調閱或已查出不法。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429 筆同類請求結果

聲請獲准
23655%
本項實體請求被駁回
18643.4%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71.6%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這次被聲請選派檢查人的公司型態分組,不採聲請人的公司型態。同公司同次聲請若部分範圍獲准、部分駁回,合為一筆部分獲准,不拆成兩家公司或兩筆聲請。不同公司型態的適用要件不同。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公司僵局,解散、查帳與臨時管理各解決什麼?

列真正卡住的事:無法決策、取得帳務、缺少可行使職權的人,或已無力清償。不同聲請處理不同障礙,准許一項不代表全部問題解決。

整理持股或債權身分、曾嘗試程序、具體障礙與必要範圍。只用「彼此不信任」概括,不如指出哪項公司事務無法進行,也應確認欲聲請的措施是否真的能處理該問題。

准許或駁回後,公司接下來怎麼辦?

確認獲准程序與範圍。解散後通常仍有清算,不是立即分完財產;查帳或選任管理人也不等於判定他人應賠償。

若駁回,讀具體理由與收受日期,再評估補足條件、救濟或其他途徑。帳務、債權人與交易仍需處理,不能把一次結果當成公司已無事可做;後續人員、財產與文件交接,也應依實際程序安排。

聲請被駁回,等於法院認定公司完全正常嗎?

不一定。資格、程序與實體要件可能不同;需看裁定處理的事項,不能把所有駁回讀成對公司經營的全面背書。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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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登記、章程及聲請資格
  • 無法運作或需查核的具體事項
  • 相關決議、財務及債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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