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1條 ↗
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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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第2項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第2項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准許解散公司
52.8%全部或部分獲支持85/161 筆同類請求裁判解散處理公司是否進入解散狀態,不代表財產已清算、債務已清償或股東立即拿回出資;後續仍須處理清算。未獲准時,公司不因這次聲請而解散,股東仍需釐清治理障礙、查核需求或其他具體請求。准駁理由與後續清算結果目前沒有量化統計,不能從本頁機率推算可分配金額。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北部法院 · 88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88 筆同類請求
中部法院 · 40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有效樣本:40 筆同類請求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或爭議發生地。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已知的同類請求結果,各組至少30筆;其他法院、未明結果與程序終結不納入。各地案件組成不同,這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用來推估換法院後的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列真正卡住的事:無法決策、取得帳務、缺少可行使職權的人,或已無力清償。不同聲請處理不同障礙,准許一項不代表全部問題解決。
整理持股或債權身分、曾嘗試程序、具體障礙與必要範圍。只用「彼此不信任」概括,不如指出哪項公司事務無法進行,也應確認欲聲請的措施是否真的能處理該問題。
確認獲准程序與範圍。解散後通常仍有清算,不是立即分完財產;查帳或選任管理人也不等於判定他人應賠償。
若駁回,讀具體理由與收受日期,再評估補足條件、救濟或其他途徑。帳務、債權人與交易仍需處理,不能把一次結果當成公司已無事可做;後續人員、財產與文件交接,也應依實際程序安排。
不一定。資格、程序與實體要件可能不同;需看裁定處理的事項,不能把所有駁回讀成對公司經營的全面背書。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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