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95條 ↗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本頁採法規資料庫所連結的已生效刑事條文;111年修正的相關刑事條文施行日期尚未確定,不直接套用未生效修正。 閱讀依據 ↗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有罪判決比例
68.3%有罪136/199 筆裁判結果有期徒刑中位數
4個月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62 個刑項拘役中位數
30.00 日一半此類刑項不超過這個期間43 個刑項先核對權利範圍、商品服務、使用方式及主觀要件。商業競爭中的相似感不直接取代法律認定,民事與刑事也要分開。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通常訴訟分案 · 3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4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3個月 至 6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10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36 個刑項
通常訴訟分案 · 3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100,000 元中間一半落在 100,000 元 至 100,000 元
本組範圍:100,000 元 至 100,000 元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1 個刑項
簡易判決分案 · 26 個同類刑項
中位數
3個月中間一半落在 2.25個月 至 4個月
本組範圍:2個月 至 7個月
僅計可確認的本罪個別刑項;不包含他罪、總執行刑、易科日額或沒收。未明時不列為零。
有效樣本:26 個刑項
依本件第一審案號字別分為通常訴訟與簡易判決分案;「易」仍屬通常訴訟,案號不能判斷是否採簡式審判。僅比較原已整理且可歸屬本情境的刑項;上訴、更審及未對應字別不包含。簡易判決本身有法定適用條件,各組案件組成不同,不能用來推論改走某程序就會減刑,也不是有罪率比較。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這組只比較同一類、可歸屬的個別刑項;刑項數不是判決份數或人數。判處有期徒刑也不表示一定入監服刑,緩刑或易科情形須另外看。
整理權利來源、授權委任、職務與行為,對照商品、資料或交易。有權使用、是否超出與造成影響,不能只靠職稱或口頭說法判斷。
商品核對來源流通,秘密資訊核對管理接觸,受託事務看任務與處理方式。時間與角色列清楚,避免混淆不同問題;若有內部規範、交接或後續變更,也應保留當時適用版本。
停止、返還或補救說明事後處理,犯罪與民事責任仍各自判斷。整理範圍、清單與控制措施,不只用承諾信代替履行。
協商賠償或授權時,確認對象、期間、品項與未處理事項。公司處分、契約與刑事程序不同,一部分結束不代表其他自動消失;保留實際完成的文件,也避免對尚未確認事項作過度保證。
損失、個人所得、沒收和刑事罰金不同;民事判賠也不能從刑期推算。先確認數字性質,再閱讀對應圖表。
整理授權、職掌、交易來源及實際指示與執行的完整紀錄。保存原始版本,不以職稱或單一簽名取代參與經過。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