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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求償,通常判賠多少?

商標侵權求償,通常判賠多少?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商標法 第69條 ↗

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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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2項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4項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 第71條 ↗

第1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2.0%全部或部分獲支持47/112 筆同類請求

商標侵權判賠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95 筆金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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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商標權範圍、被指的使用方式、商品服務及損害計算基礎。侵害與金額是不同問題,不能把全部營業額當成自己的損失。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95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0 元

中間一半:0–186,000 元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6265.3%
1–100,000 元
55.3%
100,001–1,000,000 元
1818.9%
超過 1,000,000 元
1010.5%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12 筆同類請求

全部遭駁回
6154.5%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4742.0%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43.6%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次賠償請求所指控的使用方式分組,不預設侵權成立。同一販售附帶的網路宣傳仍歸販售組;製造或輸入與販售無法分開計算的請求歸合併組。連帶給付只計一次,另被駁回的獨立被告責任分開;同份裁判多筆請求不是獨立案件。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權利被侵害,先保存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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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賠償,還想停止使用或移除,怎麼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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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時確認平台、版本、期限與後續使用安排。收款不代表內容全面移除,移除也不表示責任已解決;對外轉載或第三方保存的部分,也需區分哪些是對方實際能處理的範圍。

要求移除、停止使用和賠錢,是同一個結果嗎?

不是。這頁金額不能代表內容已刪除或侵害已停止;應另確認你提出哪些救濟及其範圍,不能把判賠當成完整處理進度。

證據應保留什麼,才不只剩一張截圖?

保存合法取得的原始連結、時間、完整內容及授權往來,分清權利與損害。不要為蒐證再次公開不必要個資或機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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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體使用或揭露內容及時間
  • 損失依據與停止移除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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