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求償,通常判賠多少?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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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2項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3項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4項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1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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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第2項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2.0%全部或部分獲支持47/112 筆同類請求商標侵權判賠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95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看到相同標誌,就能照對方營收求償嗎?
先確認商標權範圍、被指的使用方式、商品服務及損害計算基礎。侵害與金額是不同問題,不能把全部營業額當成自己的損失。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95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0 元
中間一半:0–186,000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6265.3%
- 1–100,000 元
- 55.3%
- 100,001–1,000,000 元
- 1818.9%
- 超過 1,000,000 元
- 1010.5%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112 筆同類請求
- 全部遭駁回
- 6154.5%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4742.0%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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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判准金額(新臺幣)
販售/經銷商品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0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0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0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1 筆
- 1–100,000 元
- 0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只列同一條件、本項請求的淨判准金額;明確駁回記為0,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同幣別分開,沒有換算或相加。
有效樣本:1 筆金額紀錄
法院如何處理這項侵權賠償請求?
販售/經銷商品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本項賠償請求全部獲准
- 0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部分獲准
- 0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遭實體駁回
- 1 筆
- 程序終結,未判斷賠償責任
- 0 筆
有效樣本:1 筆同類請求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新臺幣)
製造或輸入併同販售 · 5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0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20,204,014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22,491,933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3 筆
- 1–100,000 元
- 0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2 筆
只列同一條件、本項請求的淨判准金額;明確駁回記為0,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同幣別分開,沒有換算或相加。
有效樣本:5 筆金額紀錄
法院如何處理這項侵權賠償請求?
製造或輸入併同販售 · 5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本項賠償請求全部獲准
- 0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部分獲准
- 2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遭實體駁回
- 3 筆
- 程序終結,未判斷賠償責任
- 0 筆
有效樣本:5 筆同類請求結果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本次賠償請求所指控的使用方式分組,不預設侵權成立。同一販售附帶的網路宣傳仍歸販售組;製造或輸入與販售無法分開計算的請求歸合併組。連帶給付只計一次,另被駁回的獨立被告責任分開;同份裁判多筆請求不是獨立案件。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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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公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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