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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司破產,通常准駁如何?

聲請公司破產,通常准駁如何?情境示意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破產法 第58條 ↗

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第2項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准許宣告破產

20%聲請獲准49/245 筆同類請求結果
查看完整數據 ↓

法院宣告破產,就代表債權人能收回固定比例?

破產宣告與後續財產清理、分配是不同階段。本頁聲請准駁不提供清償率,也不代表負責人個人債務一起消失。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45 筆同類請求結果

聲請獲准
4920%
本項實體請求被駁回
19077.6%
程序終結(未作實體判斷)
62.4%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裁判資料的承審法院所在地分組,不是當事人住址或爭議發生地。北部含北北基、桃竹宜;中部含苗中彰投雲;南部含嘉南高屏;東部含花東;離島含澎金馬。僅比較本頁同期間已知的同類請求結果,各組至少30筆;其他法院、未明結果與程序終結不納入。各地案件組成不同,這不是法院優劣評比,也不能用來推估換法院後的個案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同一份判決可能包含不同請求;這裡只按本情境的同類請求或救濟分別計數,不是所有訴訟案件的件數。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1. 司法院公開裁判
  2. 司法院公開裁判
  3. 司法院公開裁判
  4. 司法院公開裁判
  5. 司法院公開裁判
  6. 司法院公開裁判
  7. 司法院公開裁判
  8. 司法院公開裁判
  9. 司法院公開裁判
  10. 司法院公開裁判
公司僵局,解散、查帳與臨時管理各解決什麼?

列真正卡住的事:無法決策、取得帳務、缺少可行使職權的人,或已無力清償。不同聲請處理不同障礙,准許一項不代表全部問題解決。

整理持股或債權身分、曾嘗試程序、具體障礙與必要範圍。只用「彼此不信任」概括,不如指出哪項公司事務無法進行,也應確認欲聲請的措施是否真的能處理該問題。

准許或駁回後,公司接下來怎麼辦?

確認獲准程序與範圍。解散後通常仍有清算,不是立即分完財產;查帳或選任管理人也不等於判定他人應賠償。

若駁回,讀具體理由與收受日期,再評估補足條件、救濟或其他途徑。帳務、債權人與交易仍需處理,不能把一次結果當成公司已無事可做;後續人員、財產與文件交接,也應依實際程序安排。

聲請被駁回,等於法院認定公司完全正常嗎?

不一定。資格、程序與實體要件可能不同;需看裁定處理的事項,不能把所有駁回讀成對公司經營的全面背書。

張哲豪律師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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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登記、章程及聲請資格
  • 無法運作或需查核的具體事項
  • 相關決議、財務及債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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