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5條 ↗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公司財產排除執行請求獲支持
38.4%本項請求全部或部分獲支持28/73 筆同類請求結果先分清設備的所有權、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及查封時點。公司帳上列為資產並不等同法院已確認可以排除執行。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主張所有權 · 2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2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主張租賃使用權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主張提存金取回權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同類請求結果
按第三人本次主張用來排除執行的權利分組,不預設該權利存在或足以阻止執行。租賃組的駁回判決同時指出法律要件不符及未列全部債權人;不以是否開庭判斷勝敗。另案返還、確認取回權、停止執行及債權人的抵押權,不替代本項異議結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分清主張是債務已不存在或其他阻止執行原因,還是財產其實屬於第三人。列出執行案號、債權文件、被執行財產與權利來源,才能確認爭點。
已清償的主張要對回付款日期與用途;財產權利則要整理取得、登記與占有資料。不同人的權利不能只靠一份共同說明混在一起,應確認由誰依何種依據提出請求。
不要因已提出爭執,就假設執行會自動停止。把查封、拍賣或分配進度與收到的通知一起交給律師,確認是否需要另外聲請,以及有無擔保等事項。
若同時與債權人協商,保留書面範圍與付款紀錄,核對對方是否向執行法院提出相應文件。口頭說好暫緩與法院程序實際如何進行不同,仍應追蹤正式通知。
異議與停止執行須分別處理,不應等訴訟結果才查看執行進度。停止執行可能涉及法院裁定及擔保,不能由網站支持率代替。
看判決排除哪項執行、多少範圍及哪些標的。對一個標的排除執行,不等於所有債權消滅或已獲賠償。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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