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63條 ↗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第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第1項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第2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第4項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股份歸屬主張獲支持
54.2%本項請求全部或部分獲支持52/96 筆同類請求結果先核對股份取得、代持或其他約定與權利主張方向;只看誰付款或誰在名冊上,都不能取代完整關係判斷。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出資/認股關係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出資額/股份轉讓 · 4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有效樣本:4 筆同類請求結果
依本次股權確認所爭議的出資、認股或轉讓關係分組,不預設出資或轉讓有效。已撤回借名主張不算當前爭議。不同股權分別計數,同項先備位聲明只計一次;移轉履行、登記更正、董事委任、會議決議及金錢請求均不包含。實體駁回不等於相反股權成立;程序終結未判斷股權存否。各組請求方向與情節不同,不宜據此推論勝率或取得方式的效果。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將出資來源、認股或受讓約定、名簿登記、分紅與決策紀錄一起看。有限公司出資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規則不同,先確認種類,再看權利取得與移轉。
主張借名或代持時,整理約定與後續行使權利情形。一張匯款單無法交代全部關係,付款用途與雙方意思仍要釐清;公司文件與當事人往來不一致時,也應列出差異。
將價款、文件、必要同意、名簿登記與其他條件列清單,註明各方時間。分期或附條件時,寫清楚對權利移轉的安排,不只記錄總價。
爭議時先釐清要求確認身分、履行移轉、返還價款或賠償。不同請求不一定帶來相同控制或經濟結果,不能以是否收到錢判斷全部交易狀態;已完成與待完成項目也應分別保留證明。
不是。股權或出資是對公司的權利,不是直接共有每一項公司資產;本頁也不替公司估值或計算退出可拿回多少。
把取得或移轉、價款付款及股利等另項請求分開。確認持有股份與命返還款項不同,不可把不同頁的支持比例相加。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把數字沒回答到的疑問留下來,讓同樣遇到這個問題的人也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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