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被未經授權使用,通常判賠多少?

先看法律怎麼規定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展開本條完整原文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本情境關鍵數字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0.4%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03/255 筆同類請求著作權侵權判賠金額
0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231 筆金額紀錄 查看完整數據 ↓網路圖片被轉貼,可以每張開固定賠償價?
先核對權利歸屬、授權、使用方式及可主張範圍。圖片數量與賠償不是單一固定價目,移除與金錢請求也要分開。
查看其他裁判期間
目前顯示不限條件的整體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
本圖有效樣本 231 筆金額紀錄
中位數 0 元
中間一半:0–24,500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14864.1%
- 1–100,000 元
- 5825.1%
- 100,001–1,000,000 元
- 219.1%
- 超過 1,000,000 元
- 41.7%
法院對本項請求的處理結果
本圖有效樣本 255 筆同類請求
- 全部遭駁回
- 14858.0%
- 全部或部分獲支持
- 10340.4%
- 無法確認裁判結果
- 41.6%
所選條件目前沒有可顯示的結果;可重設條件查看整體資料。
本項判准金額(新臺幣)
照片/美術設計 · 2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0 元中間一半落在 0 元 至 0 元
本組範圍:0 元 至 0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2 筆
- 1–100,000 元
- 0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0 筆
只列同一條件、本項請求的淨判准金額;明確駁回記為0,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同幣別分開,沒有換算或相加。
有效樣本:2 筆金額紀錄
法院如何處理這項侵權賠償請求?
照片/美術設計 · 2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本項賠償請求全部獲准
- 0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部分獲准
- 0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遭實體駁回
- 2 筆
- 程序終結,未判斷賠償責任
- 0 筆
有效樣本:2 筆同類請求結果
本項判准金額(新臺幣)
文字與美術設計合併請求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中位數
6,821,064 元中間一半落在 6,821,064 元 至 6,821,064 元
本組範圍:6,821,064 元 至 6,821,064 元
- 0 元(原請求全駁回)
- 0 筆
- 1–100,000 元
- 0 筆
- 100,001–1,000,000 元
- 0 筆
- 超過 1,000,000 元
- 1 筆
只列同一條件、本項請求的淨判准金額;明確駁回記為0,未明時不列為零;不同幣別分開,沒有換算或相加。
有效樣本:1 筆金額紀錄
法院如何處理這項侵權賠償請求?
文字與美術設計合併請求 · 1 筆同類請求結果
僅列原始筆數;各組樣本數不同,不以筆數比較勝算。
樣本較少,請勿推論一般案件的結果。
- 本項賠償請求全部獲准
- 0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部分獲准
- 1 筆
- 本項賠償請求遭實體駁回
- 0 筆
- 程序終結,未判斷賠償責任
- 0 筆
有效樣本:1 筆同類請求結果
條件認定與資料範圍
依當事人本次主張的作品類型分組,不預設作品受保護或侵權成立。文字名稱與包裝設計共用賠償請求時歸合併組。相同損害的連帶給付只計一次;肖像權賠償、和解違約金、登報與禁止使用等其他請求不包含。
只比較判決明確記載這項條件的案件;未記載的部分不算成「沒有」。各組來自同一情境、同一裁判期間,但其他案件差異仍可能影響結果,不能將數字差距當作這項條件造成的效果。
裁判期間:2021-08-01 至 2026-07-31。各指標使用旁邊標示的有效樣本;未提供條件分布的圖表,套用後不顯示。
公開裁判來源示例
以下最多 10 份為本頁全部期間的來源示例,不是品質抽樣清單;變更期間不改變這份示例。連結可能因公開狀態變動而失效。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 司法院公開裁判
留下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