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227-2條 ↗
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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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第2項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第2項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第1項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第1項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第2項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官方原文核對:2026-09-29;個案仍須核對行為時或事件發生時的適用版本。
核心資料 · 不限條件
法院支持這項金錢請求
43.8%全部或部分獲支持14/32 筆同類請求工程展延費用判付金額
1,198,222 元可配對判准額中位數(含未判准的零元)24 筆金額紀錄工期展延與費用請求不同。須把延長原因、增加人力設備或管理費與期間對應,不能將准予展延直接讀成賠償成立。
瑕疵是已做部分的品質,延誤涉及時程與原因,未完成則要核對尚缺工作。用契約、圖說與施工紀錄分項對照,才能釐清各種問題的影響。
若請其他廠商接手,保存接手前現況、報價與新舊範圍。補做、修復與升級裝潢的費用,不能全部混成原廠商應負擔的損失,應留下各項必要性說明,避免無法區分責任。
核對契約、催告或終止通知,以及完成程度、現場材料與已付款。終止原因與結算金額要分開,不能因不合作,就假設先前施作都不用付費。
交接時記錄可用部分、缺失、未完成項目與材料歸屬,有爭議另列。是否需鑑定或專業評估應依爭點決定,避免現場全變更後才無法重建證據;各項通知與交接紀錄也要保存。
先各列請款與瑕疵明細,再核對是否抵銷及同一項費用有無重複。網站各頁依請求分開,不把尾款、追加款和修復費合算行情。
張哲豪律師恪誠法律事務所延伸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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